我要变更

2018-03-29可信政企服务平台浙江企业在线

提交材料

具体以登记机关办理窗口要求为准。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7)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办理通道

申请企业变更在线办理通道:

http://www.zjzwfw.gov.cn/

操作步骤

步骤一:用户登录

打开网址,首页右上角登录点击“个人登录/法人登录”,新用户请点击“去注册”注册账号;若已注册,请直接登录;登录后页面向下拉至“主题集成服务”,找到“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点击进入。

步骤二:企业变更

点击“我要变更备案”-按照企业类型、办理事项选择对应入口-点击“我已阅读”-填写企业授权信息-勾选“已阅读并同意”--选择对应办理方式点击进入,选择变更事项-进入申报界面, 按照要求填报即可。

有限公司变更指南

提交材料

具体以登记机关办理窗口要求为准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5)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7)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①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④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⑤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9)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2)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1、7项材料。

办理通道

申请企业变更在线办理通道:

http://www.zjzwfw.gov.cn/

操作步骤

步骤一:用户登录

打开网址,首页右上角登录点击“个人登录/法人登录”,新用户请点击“去注册”注册账号;若已注册,请直接登录;登录后页面向下拉至“主题集成服务”,找到“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点击进入。

步骤二:企业变更

点击“我要变更备案”-按照企业类型、办理事项选择对应入口-点击“我已阅读”-填写企业授权信息-勾选“已阅读并同意”--选择对应办理方式点击进入,选择变更事项-进入申报界面, 按照要求填报即可。

合伙企业变更指南